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16年9月21日起,对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的最低赎回限额及最低持有份额进行调整,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基金范围
基金名称 | 基金代码 |
天弘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000573 |
天弘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001250 |
天弘沪深3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000961 |
天弘中证5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000962 |
天弘安康养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420009 |
天弘中证医药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A类:001550 C类:001551 |
天弘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A类:001590 C类:001591 |
天弘创业板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A类:001592 C类:001593 |
天弘中证高端装备制造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A类:001599 C类:001600 |
天弘中证休闲娱乐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A类:001611 C类:001612 |
天弘中证电子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A类:001617 C类:001618 |
天弘中证计算机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A类:001629 C类:001630 |
天弘中证食品饮料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A类:001631 C类:001632 |
天弘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A类: 420008 B类: 420108 |
二、调整方案
调整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单笔赎回最低限额及单个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下调至1份。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1份的,本公司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但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账户余额少于1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赎回。各销售机构对赎回及最低持有份额的最低数额另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三、重要提示
1、各销售机构可根据自身业务情况在上述调整后的最低数额限制基础上另作规定,但不得低于本公告中的上述最低数额限制。敬请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业务时,遵守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上述赎回业务包括转换转出业务,但尚未开通或暂停上述业务的情形除外。
3、本次调整方案所涉及的招募说明书中相关内容,将在更新招募说明书时一并予以调整。
4、本公告涉及上述业务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
四、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情况: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400-710-9999
网站:www.thfund.com.cn
五、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